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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汽機車宣導


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訊息

96年7月1日起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發放標準

    一、廢汽車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一仟元。(車齡需達10年)

    二、廢機車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三百元。(車齡需達7年)

    三、發放標準:廢汽車之車齡達十年以上(含)者;廢機車之車齡達七年以上(含)者,始發放獎勵金。

    四、回收方式:廢機動車輛車主報繳車輛時,需檢具車輛登記人名義之車籍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並於現場簽收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共三聯;二聯申請獎勵金,另一聯自行留存),以完成廢機動車輛回收手續。

    五、申請方式:廢機動車輛車主應檢具車主身分證影本、監理單位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各乙份,連同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之回收獎勵金申請聯(包含附件聯及回收商提供之公路監理加值網車籍查詢列印單),寄至台北郵政三二五七號信箱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審查符合無重複申領、非失竊車輛並已完成報廢或繳銷等情形後撥付。

    六、撥付對象:車主(但不包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

    七、撥付方式:採電匯或支票領取。採電匯領取者,應檢附車主存摺封面影本乙份(電匯不須等待掛號及支票兌現交換時間,較為便利)。採支票領取者,應依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中所填寫之支票寄送地址掛號寄件。

  • 獎勵金(補助款)審核進度查詢 :

    • 查詢申請廢車獎勵金審核狀況:
      方法一:可透過網址 http://recycle.epa.gov.tw 查詢
      方法二:可於上班時間撥電話 (02)2339-3251 查詢
      方法三:可透過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查詢

注意事項:廢汽機車回收商協助民眾申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時,不能向民眾收取任何代辦手續費。若回收商回收廢車時,代辦申請手續,惟在雙方無任何契約行為狀況下,強行向民眾索取代辦手續費時,民眾可透過0800-085717來電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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