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棄物清理法(106.06.14)
2.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105.05.17)
3..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03.12.29.)
·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05.10.25.)
·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05.04.08.)
· 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03.05.20.)
· 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96.02.16.)
·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97.01.04.)
·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07.07.13.)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
回收業及處理業,辦理登記時,應檢具之申請表及文件:
(1)回收業: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
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
廠(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處理業:
處理業申請登記分為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其應先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設置後,始得進行處理設施建造、裝置: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
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置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二)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三)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
、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
(四)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
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四、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處理業於設置完成後,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後
,始得進行試運轉: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
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試運轉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試運轉期間、方式、程序、步驟。
(二)試運轉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數量。
(三)試運轉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
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
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四)採樣、檢測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處理設施已建造、裝置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二、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三、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四、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
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七、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八、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十、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
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一、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第一項第二款試運轉計畫執行結果應做成試運轉報告,並於登記機關准駁
登記前提送。
非經登記機關同意,試運轉期間以三個月為限。處理業於試運轉期限屆滿
前,得檢具原因說明文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
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
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輸出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四、分類作業說明文件。
五、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
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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